一、公聽會緣起:
憲法第 109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
縣執行之:…五、省合作事業。…」第 110 條規定:「左列事項,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四、縣合作事業。…」第 145 條第 2 項規
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
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
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合作事業。…」可見我國對合作事業之
重視,除規定應立法並執行之,亦要求國家提供獎勵與扶助。為落
實此一重要國家政策,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
二 、探討目的:
(一)市府推動促進合作社發展的現況說明。
(二)市府應如何進一步促進合作社發展?
(三)為促進合作社發展,有哪應興應革的法令或制度?
(四)針對本條例草案,有何修改之建議?
13: 30-14:00 報到,領取資料
14:00-14: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4:10-14:20 立法意旨及草案說明
14:20-15:00 學者專家發言
15:00-15:30 市府各局處回應
15:30-15: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5:50-16:00 主持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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