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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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

* 類  別:農林委員會

* 主 持 人:高閔琳議員、簡煥宗議員、李柏毅議員、何權峰議員、邱俊憲議員

* 主辦單位:高雄市議會農林委員會

* 時  間: 110/08/25 10:00-12:00

* 地  點: 高雄市議會1樓第一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56號)

一、 議題緣起: 高雄的海岸線北起二仁溪口南岸,南迄高屏溪口北岸,海岸線總長度約63公里。北起臨海行政區包括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旗津區、前鎮區、小港區及林園區;重要河川包括二仁溪、阿公店溪、典寶溪、後勁溪、愛河,鳳山溪(含前鎮河)、鹽水港溪及高屏溪等。大型港口設施包括興達漁港、永安LNG、左營軍港、高雄港等,漁港包括永新、彌陀、蚵子寮、旗津、鳳鼻頭、港埔、中芸、汕尾等。此外尚有多處海岸休憩觀光景點,包括情人碼頭、新光碼頭、光榮碼頭、真愛碼頭、香蕉碼頭、西子灣等;高雄市民的生活與海洋十分貼近,各式各樣的水域遊憩活動因應而生,而海岸水域的管理也更加相形重要。



政府近年來開始重視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並因應統合性治理海洋事務的需求,107年4月28日在高雄成立二級機關「海洋委員會」108年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隨後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明確揭示等我國海洋事務發展願景與提升海洋文化教育、深化海洋意識等政策目標。 然而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常有管理權責機關不明、法令欠缺,各機關獨立運作之情形。本次公聽會將從觀光遊憩角度切入海岸水域管理,並針對相關法規、政策與實務進行探討,期能作為未來政府施政或修法之參考。



二、探討課題: (一)台灣海岸、岸際以至水域之管轄單位,常有權責歸屬不明或疊床架屋之弊病。一般民眾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需向政府機關諮詢或尋求協助因業務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窗口眾多而無所適從;,如發生意外或爭議事件,權責單位互踢皮球情形亦十分常見。



有關浮具使用、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中央與地方單位權責劃分為何?目前哪些職權劃分處於灰色地帶?權責不明的問題,如何改善?



(二)高雄市轄區內有無公告的危險海域?劃分標準為何?各地區是否有明確告知民眾安全及危險的範圍?以高雄市北方海域如茄萣、永安、彌陀、梓官,或南方海域如旗津等,其內外海有無明確之公告及安全評估?



(三)以北高雄海岸或旗津為例,在海上可進行那些水域遊憩活動?在安全水域內,有無發展水域遊憩的具體作為及甚至細分為初學者、專業者等不同程度級別之安全評估?如於安全區域欲發展水域遊憩,有無發展SUP(立式划槳)或其他運動休閒遊憩活動的可能性?



(四)民眾搭乘浮具(如波特船、保利龍船、舢舨船)出海釣魚屢傳意外,且干擾漁民作業。曾有地方政府引用「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公告禁止搭乘「未具船型浮具」出海釣魚,但交通部認為「釣魚不屬於水域遊憩活動」,指該公告引用法源有誤而要求撤銷;並於106年8月訂定「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供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浮具管理自治規範。



目前已訂定浮具相關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包括「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2009公告)、「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2012訂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2015訂定)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2019訂定)等自治規則。 高雄市除針對船舶、遊艇制定相關法規外,另訂有「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2014訂定)、「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2012制定、2015修正)等。針對各種不同樣態之浮具之於水域遊憩活動的整體管理,高雄市目前的具體規範為何?現行法規是否充足?



(五)交通部針對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目前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即未納管者並不予限制。因此,民眾從事海上釣魚活動,將因搭乘載具的不同,其適用的主管機關與法規亦不同。例如搭乘娛樂漁業漁船,由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業法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搭乘遊艇,由交通部主管(船舶法);搭乘浮具,則屬「三不管」,且若未進入商港、漁港或保育區水域,亦不受相關法令之管制。相關爭議如何解決?針對不同水域、載具、遊憩設施等,法規不足之處,應朝什麼方向來改善?



參、議程 09: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40 各單位報告 10:40-11:10 學者專家發言 11:10-11: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50-12:00 主持人結論



附件:
高閔琳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pdf
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會議紀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