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議題
一、依照高雄市社會住宅設計規範,由中央政府出地興建。
二、中央(含國營事業)或地方出地,公辦都更,分出一部分做社會住宅用途。
三、區段徵收、公辦及自辦重劃,設定社會住宅用地:
a.社會住宅用地與民間合辦。
b.自辦重劃,有提供社會住宅回饋者優先辦理,再以整體重劃基地,給予容積獎勵。
四、研究成立分散型社會住宅基金,以基金借款:
a.購買法拍屋或不當資產,加以整理修繕,委託管理出租。
b.對銀行提供該屋設定,只還利息不還本前。
c.以利息支出作為成本,加上修繕分擔及每月委託管理費。
五、提供短租、長租與可分期購買地上權,但不能出售於他人, 只限定政府原價回購。
六、大眾運輸工具沿線優先開發。
七、設置『高雄市社會住宅發展與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社會住宅設計規範』,確保社會住宅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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