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題綱
(一)公務員作為不作為是否構成國賠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檢視市府對「城中城」相關管理作為,市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怠於執行職務」而構成國家賠償要件之處?
(二)災民如何申請國賠?
「城中城」大火若符國賠要件,由於災民多數為弱勢民眾,也無管委會,如何進行國賠申請程序?國賠審議過程、成案機率有多高?社會應如何予以協助?
(三)除國家賠償程序,災民還可主張哪些權利救濟?
除國家賠償途徑,災民所受生命財產損失是否尚有可歸咎於公務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處?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救濟「城中城」受害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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