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憲法第 109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 之:…五、省合作事業。…」第 110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 並執行之:…四、縣合作事業。…」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合作事 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一) 直轄市合作事業。…」可見我國對合作事業之重視,除規定應立法並執行之,亦要求國家提供獎勵與扶助。為落實此一重要國家政策,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製定合作社發展委員會之任務、組成及會議、合作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社主管機關應依合作社法及本市合作社發展計畫執行任務、合作社育成輔導中心及合作教育等內容(詳細如附錄),本自治條例草案,如何運行的實施細節及定義都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探討課題
- 目前各機關主管合作社業務營運現況及輔導內容為何?(經發局、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勞工局、原民會)
-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市府主管機關何者為宜?(經發局、法制局、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財政局、勞工局、原民會、主計處、研考會)
-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有關合作社發展委員會及合作社信用保證基金在實務上應如何運作?(經發局、法制局、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財政局、勞工局、原民會、主計處、研考會、出席學者專家)
-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在法制作業上如何檢討修正? (法制局、市議會法規研究室、出席各位學者專家)
三、議程
09: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40 市府各局處單位代表報告
10:40-11:20 學者專家發言
11:20-11: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50-12:00 主持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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