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

*首頁 > 公聽會

 
*「制定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 類  別:法規委員會

* 主 持 人:黃柏霖議員

* 主辦單位:高雄市議會

* 時  間: 113/10/22 10時至12時

* 地  點: 本會1樓第1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56號)

一、緣起



    憲法第 109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 之:…五、省合作事業。…」第 110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 並執行之:…四、縣合作事業。…」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合作事 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一) 直轄市合作事業。…」可見我國對合作事業之重視,除規定應立法並執行之,亦要求國家提供獎勵與扶助。為落實此一重要國家政策,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製定合作社發展委員會之任務、組成及會議、合作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社主管機關應依合作社法及本市合作社發展計畫執行任務、合作社育成輔導中心及合作教育等內容(詳細如附錄),本自治條例草案,如何運行的實施細節及定義都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探討課題




  1. 目前各機關主管合作社業務營運現況及輔導內容為何?(經發局、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勞工局、原民會)

  2.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市府主管機關何者為宜?(經發局、法制局、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財政局、勞工局、原民會、主計處、研考會)

  3.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有關合作社發展委員會及合作社信用保證基金在實務上應如何運作?(經發局、法制局、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財政局、勞工局、原民會、主計處、研考會、出席學者專家)

  4.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在法制作業上如何檢討修正? (法制局、市議會法規研究室、出席各位學者專家)



 



三、議程



09: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40  市府各局處單位代表報告



10:40-11:20  學者專家發言



11:20-11: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50-12:00  主持人結論



附件:
公聽會邀請書.pdf
113年10月22日制定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