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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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漁港禁止使用停船輔助器具政策探討,兼談本市漁港管理現況」公聽會

* 類  別:農林委員會

* 主 持 人:宋立彬議員、黃柏霖議員

* 主辦單位:農林委員會

* 時  間: 111/09/27 10:00-12:00

* 地  點: 本會1樓第一會議室

壹、議題緣起:



    近期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以辦理永安區永新漁港「111年永新漁港疏浚工程」為由,要求在港區內之私設固定式U型帆布墊(俗稱:尿布)或船用浮台設施,均應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仍未拆除或遷移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拆除。



    海洋局指其依據漁港法第17、18、20條辦理:



第17條: 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二、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



前項第一款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各款所需之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第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第20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清除或除去其危害或妨礙;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海洋局認為永新漁港區域內私設固定式U型帆布墊或船用浮台設施,有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及停泊情形,且涉占用泊位情形,妨礙船席公共使用,恐影響其他漁船停泊權益,因此如於公告期限內不自行排除者,海洋局將逕行排除且舉發開罰。



貳、探討議題:



一、目前本市針對轄區漁船內依漁港法第17、18、20條進行管理的違規情事業務探討。



二、私設固定式U型帆布墊或船用浮台設施是否已對港區安全構成實質危害探討。



三、私設固定式U型帆布墊或船用浮台設施如其使用上確能增加船隻維護便利與航行安全,如何透過立法規範增加管理強度?



四、目前本市漁港有船隻停靠飽和,但船隻作業減少的矛盾現象,漁港管理機關如何增進管理,減少船隻無效占用泊位現象,讓實際有使用的船隻優先使用漁港服務的公共財。



五、無籍船筏佔位與公共安全危害探討。



六、其他。



叁、議程:



    09: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40  市府各局處單位代表報告



    10:40-11:10  學者專家發言



    11:10-11: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50-12:00  主持人結論



附件:
「永新漁港禁止使用停船輔助器具政策探討,兼談本市漁港管理現況」公聽會邀請書.pdf
「永新漁港禁止使用停船輔助器具政策探討,兼談本市漁港管理現況」公聽會會議紀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