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為了糾正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過度依賴投票表決而形成多數暴力,剝奪少數人表達意見權利的缺點,20世紀90年代起,民主的理論與實踐經歷「審議的轉向」。而在這個被稱作「民主的審議轉向」的過程中所發展出種類繁多的民主形式,統稱為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審議民主的基本主張是:在公共議題形成決策的過程中,應儘可能讓公民參與審議,在資訊公開透明的狀況下,藉由公共的討論與溝通來達成共識,可說是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之外的第三種民主形式。過去30年,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累積豐富的審議民主實踐經驗。台灣部分縣市(包括高雄市)雖也有試點式的發展,也不乏可參考案例,但畢竟屬零星即興而欠缺制度性的發展,以致進步經驗未能延續擴散,殊為可惜。今特草擬此自治條例,希冀藉此制度的建立,提升市民之公民素養及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引領本市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政治精神,開創高雄市政治新格局。
二 、探討目的:
(一)市府推動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決策的現況說明。
(二)市府如何建立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決策的制度?
(三)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決策之制度有何相關配套措施?
(四)針對本條例草案,有何修改之建議?
09: 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20 立法意旨及草案說明
10:20-10:40 學者專家發言
10:40-11:3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30-11:50 市府各局處回應
11:50-12:00 主持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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