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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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詠瑜
黃文志、邱俊憲
亞灣2.0應落實企業總部進駐。
針對《高雄市政府獎勵企業總部進駐亞洲新灣區作業要點》中「經過審議會許可的企業進駐時得不限企業總部」之規定,建請經發局應落實執行亞灣區以高產值、高附加價值的企業總部為主要招商對象的原則,優先審議以經濟部所制定「企業總部」範疇之申請案。
如案由。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2023-11-10
審查日期:2023-11-10
決議/交付日期: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決議大會屆次:第4屆成立大會
決議日期:2023-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第4屆第2次定期大會第47次會議紀錄-二讀會12.14-1.pdf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