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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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詠瑜
黃秋媖、江瑞鴻
建請市府肯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積極協助性別變更登記。
高雄有民眾持精神診斷證明書提出性別變更申請,戶政事務所以無附上「摘除性器官手術」證明而駁回,行政訴訟至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戶籍法施行細則》並沒有規定何種證明文件才能申請變更性別,也未限制只能為生理性別的變更,則現行規定強制要求進行手術,違反比例原則且侵犯了人民健康權及人格權,因此將本案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建請民政局肯認最高行政法院對於人民健康權、人格權的保障,規劃相關配套,訂定明確流程積極協助民眾申請,一同為多元、性別友善努力
如案由。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2023-12-01
審查日期:2023-12-01
決議/交付日期: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決議大會屆次:第4屆第2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2023-12-14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