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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加水站數量眾多,合併改制前後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皆為「確保加水站水質,並維護消費者健康」。
二、最近一次修正於109年1月20日公布,修法重點除「業者進行自主檢驗」、「強化衛管人員衛生知能」、「落實加水站衛生管理」及「消費資訊透明」外,並建立「設置地點審查」機制。惟「設置地點審查」乙節,除與立法目的無必要關係外,並致加水站較其它行業面臨更嚴峻之經營門檻,對人民權利之影響,除與平等原則有違外,亦欠缺手段必要性。又,政府機關之行為內容須明確,使人民易於理解並得預測其法效,始得為妥善因應,是法治國家基本價值體現,為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然,現行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涉及人民申請營業之許可,僅謂「指定」,其法制程序不明,再觀諸同項第1至4款之文件皆有明確之法規辦理依據,更顯本款所定之「主管機關指定文件」之名稱、種類與性質不明。以此作為審核依據,存有行政機關恣意、人民無法預期之風險。
三、承上,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後附。
請大會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送大會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