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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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5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林智鴻
連署人 李雅慧、鄭孟洳
案由 為讓消防回歸專業,減輕基層消防人員之負擔,建請將消防栓查察業務回歸自來水事業機構。
說明

一、依消防法第1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之規定,消防栓查察之業務,應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二、又消防栓數量龐大,消防栓查察業務不論是實地查察或記錄報修等相關工作,皆已對基層消防人員造成嚴重工作負擔,甚至影響日常訓練、救災及宣導等本職業務。

三、消防栓查察業務回歸自來水事業機構為基層消防人員之共識,台南市已領先全台先行試辦,為減輕基層負擔,建請貴府研商相關辦法並訂定具體期程,落實消防回歸專業之目標。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9-11-1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9-11-1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