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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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2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李眉蓁
連署人 黃香菽、鍾易仲、蔡武宏
案由 請市府修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場所的「管制低頻噪音」的公告機具條款,將「落地型加熱攪拌機」列入公告機具,以能有效以低頻噪音「37分貝」管制標準取締居家低頻噪音,維護市民生活寧靜的權益。
說明

一、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因此管制噪音是環保局不可推卸的職責。

二、市民居家有超過「37分貝」管制標準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環保局無法管制,應自請修訂以有效管制。卻以非公告機具為由拒絕檢測取締,竟認可違法設置設備於騎樓為工廠,檢舉違法工廠卻未取締移除,竟反而放寬以低頻噪音44分貝工廠標準才要管制。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05-14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05-1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9-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