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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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法規
編號 14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吳益政
連署人 黃香菽、林于凱
案由 建請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並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三」草案。
說明
  1. 因應全國營造業人力缺工、專業廠商技術斷層及健全本市友善投資環境,以利本市建築工程營建環境之公共安全,擬修正第三十八條,刪除總增加施工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之規定。
  2. 以往高雄厝、太陽光電、景觀陽臺、立體綠化、通用化設計、智慧生活科技等建築物大多為單點申請案例。本次修正七十二條之一,跳脫單一建築基地的思維,由街廓至社區設計來引導「區域化」開發,以形塑高雄厝、太陽光電、景觀陽臺、立體綠化、通用化設計、智慧生活科技等簇群的場域加乘效益,更能因應氣候變遷環境,打造本市永續建築環境,同時也可以增進市容觀瞻,發展在地特色。
  3. 為推動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更新,及配合「高雄市歷史老屋保存再發展自治條例」推動,針對既有建築物騎樓設置及截角退縮規定無法符合現行規定且經該自治條例審議會通過者,予以排除本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及截角退讓規定,故新增第七十二條之二。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見附件

辦法

提大會審議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12-0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12-03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12-10
修正通過。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12-10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