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資訊 整合查詢系統
議事錄
其他議事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 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2009年10月23日《特殊教育法》三讀通過附帶決議: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國中以上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24人,國小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16人,學前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10人。 三、綜合上述兩點,分散式資源班國中每班24人編置3位教師,國小每班16人,編置2位教師,師生比應為1:8。 四、依據教育局資料顯示,高雄市國中資源班師生比多集中在1:8至1:10之間;國小資源班師生比則在1:6至1:11之間。 五、特教服務日趨精緻化、個別化,特教師工作亦非僅有教學授課,在課餘、課後時間也須提供特教學生各項協助。故降低特教師生比例至1:8以下,對特教服務品質及成效將有顯著提升。
建請教育局提出具體方案,調整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設班及教師之編制,將師生比降於1:8以下。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