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資訊 整合查詢系統
議事錄
其他議事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一、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畸零地或裡地,得按現況讓售予持有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鄰地所有權人。」。
二、本案屬貴會94年2月1日高市會財字第0940003038號函授權本府逕行辦理之畸零地讓售案,茲經行政院111年2月11日院授內地字第1110260771號函核准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