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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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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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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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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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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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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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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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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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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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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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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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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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彬、邱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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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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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申請生活補助應考量個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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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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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是弱勢中的弱勢。
二、生活補助費非低收、中低收入戶,每月發3500元到4700元。
三、申請生活補助條件之一:全家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個案:近60歲,父親80多歲,繼承持分澎湖一筆土地,土地因故不能買賣,整筆土地公告地價超過上限,即無法獲得生活補助。
四、個案之外尚有其他身心障礙者面對相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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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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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條件將不動產價值從「全家」調整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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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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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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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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