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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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市政府法規提案
類別 法規
編號 5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請審議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草案。
說明

一、修正理由:

  鑒於未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賃居處所之火災傷亡案例,且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雖要求該類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惟未訂罰則。為強化該類場所預警功能,擬要求住宅之管理權人於出租之租賃契約訂定前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另為避免民眾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而造成危害,增訂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之規定。

二、修正重點:

(一)因增訂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具租賃關係之住宅場所已包含學生校外賃居處所,故第一項配合刪除。第二項另增訂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之住宅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租賃契約訂定前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第八條)

(二)第八條第一項已刪除學生校外賃居處所,配合修正文字。(第十條)

(三)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除罰鍰外,並增加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之規定。(第十三條)

三、本案業經市府第363次市政會議通過在案。

四、檢附「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原條文各一份。

辦法 審議通過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9-25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9-25
照案通過。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10-16
照案通過。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10-16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