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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理由:
二、修正重點:
(一)因增訂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具租賃關係之住宅場所已包含學生校外賃居處所,故第一項配合刪除。第二項另增訂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之住宅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租賃契約訂定前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第八條)
(二)第八條第一項已刪除學生校外賃居處所,配合修正文字。(第十條)
(三)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除罰鍰外,並增加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之規定。(第十三條)
三、本案業經市府第363次市政會議通過在案。
四、檢附「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原條文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