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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市畜牧業產生之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之用,落實循環經濟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精神,並提供沼渣液沼渣之集運服務,特依規費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檢附「高雄市沼液沼渣集運管理及收費辦法」總說明及條文各一份。
以府函送本市議會備查後,以府令刊登市府公報發布施行,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送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