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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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4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曾麗燕
連署人 陳玫娟、許慧玉
案由 請貴局督令所屬分局轄下派出所就被害人提出告訴(報案)應立即受案,非藉詞拖延。
說明

本席針對貴局所屬分局轄下派出所受案狀況,已多次提案要求被害人提出告訴(報案)應立即受案,至今尚有派出所對於車禍傷害被害人提出告訴時,回答要等承辦人與其聯繫再來製作筆錄或稱要調交通事故分析相關資料後再通知後再過來製作筆錄,縱被害人已先向交通大隊調有相關資料,依然如故;或經本席辦公室主任代為聯繫派出所主管亦是如此回答,讓人匪夷所思,派出所內有備差或其他員警,為何不能安排立即受案製作筆錄,非要被害人多次往返始能完成筆錄。本席對於此等陋習,多此提案要求改善,到今依然存在,請貴局務必督令所屬分局轄下派出所從善如流去除陋習,使被害人感受人民保母偵辦迅速之決心並懷者一定同理心,建立服務、公正、親民,人人尊敬優良警察形象!

辦法

謹請警察局務必研議辦理。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1-09-08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1-09-0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1-10-11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