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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 本案業經本府112年3月28日第62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4月1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12303189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12年夏字第7期)。 三、 檢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組織規程第3條、第16條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