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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8條:「非公用不動產得予出售之範圍如下:一、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 (二)、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規定:「其他經權責機關依法律或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 二、本案土地總面積422平方公尺(約127.66坪),面臨瑞隆路194巷4弄及瑞福路上,更鄰近瑞隆路商圈、國道1號及輕軌C37(輕軌機廠站),現況提供予交通局作為臨時路外平面停車場使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 三、案地係109年度配合聯合醫院擴建院區市府政策,透過交換方式取得之其中一處市有土地,性質上屬市府作價投資土地,以土地處分開發收入挹注捷運建設經費及償還102年修約高雄捷運紅橘線機電資產提前移轉自償性債務170.55億元,因鄰近瑞隆路商圈、國道1號及輕軌C37(輕軌機廠站),交通便利且生活機能良好,為發揮土地最大效益,促進地區發展,本案土地擬採標售方式辦理,期引進民間資金、人力及企業經營理念,亦可減少管理成本並提供捷運建設財源、償還自償債務及減輕利息負擔。 四、本案經本府112年3月21日第62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五、檢附本案處分清冊、地籍圖各乙份。
審議通過後,請惠送處分同意書3份,函報行政院核准後10年內完成處分。
同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