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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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教育
編號 26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致中
連署人 林富寶、韓賜村
案由 為重視幼兒教育品質,對於辦理幼教科系學生實地實習之學校,教育局應本於主管機關之責予以監督與宣導,以保障幼教生實習權益並確保幼教師專業能力與素質之養成。
說明

一、幼教師資格的取得須經實地在校實習後始可考取相關證照,實習機關雖然是由師資培育中心加以挑選與派任,但教育局身為本市公立幼兒園之主管機關,亦負有監督之責。

二、依據民眾陳情,實習幼教師本應到校實際接觸並學習幼兒教育相關事務,實際上卻遭派發幼教以外之事務而淪為校園雜工,例如:幼教實習生於國小附設幼兒園中被要求協助校方處理國小行政事務等,此一情形不僅妨害實習生之權益,亦有影響幼教師專業職能養成之疑慮。

辦法

建請教育局對於辦理幼教科系學生實地實習之學校,本於主管機關之責確實予以監督並加以宣導,勿讓實習幼教生淪為校園雜工,以確保幼教師之專業能力與素質。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10-3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11-07

退回大會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12-10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