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審議本府交通局108年度公務預算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二、經本府交通局研擬旨揭補助辦法草案後,於109年3月12日召開會議研商其內容合宜性,所決議重點事項摘述如下:
(一)為期能充分發揮以停管基金支應本補助計畫所增加停車供給成效,建議交通局先分析本市各區域停車需求,對高停車需求區域優先試辦或依停車需求高低情形訂定差別化補助額度。
(二)由於小規模營業之停車場係由國稅局按查定稅額課徵營業稅,經營者無須定期申報銷售額,故建議交通局對於停車場營業事實之認定方式除舉證所申報營業稅資料外,應進一步研議其他可行之佐證或查核方式,以避免停車場開放後有原車位使用者停放其自有車輛情形發生。
(三)建議交通局明訂必要之查核時點。
(四)經會議研商尚無法突破若將管委會列入作為補助對象,將受到本府對團體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2萬元之限制。
三、會後,經評估若依上揭決議事項所列待克服問題繼續推動本計畫,則勢必面臨以下窒礙難行處:
(一)訂定計畫階段:須先額外編列經費委請顧問公司分析本市各區域停車需求,並再依停車需求程度研議應如何訂定適當之補助級別。
(二)受理申請階段:由於住宅大樓內車位多已由住戶停車使用,且住戶基於對居住環境治安考量,普遍上較無意願將私有停車空間釋出供公眾停車,故即使有部分住戶欲申請補助,似難以取得申請範圍內全體共同持有人皆同意。此外,經前揭會議研商仍無法突破若將管委會列入作為補助對象,將受到本府對團體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2萬元之限制。
(三)停車場營運階段:對於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停車場,由於經營者無須定期申報銷售額,故難以憑藉申報營業稅資料來認定停車場確實有對外營業事實,而即使本府交通局在人力吃緊情況下勉為定期調撥人力至現場查核,亦難以判斷所停放車輛是否非住戶自有車輛。
四、綜上,貴會所提請本府交通局研議擬定本市老舊大樓(公寓)地下室停車場修建補助辦法之構想實乃立意良善,惟為避免本計畫公告實施後,因無人提出申請而徒耗制定計畫過程所需行政資源;或發生申請人領取補助款後,於停車場營業時段仍舊停放自有車輛,而減損本計畫係為能實質釋出停車供給之美意,經審慎評估後,建議不宜繼續推動本項計畫。
五、為持續增加本市路外公共停車供給,本府交通局已擬定多個策略並積極推動中,可有效地創造市民朋友更便利的停車環境。相關策略包含如下:
(一)尋找市有、國有及私有未開闢土地來合作闢建停車場。
(二)透過交評機制對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案要求必須設置足夠停車空間。
(三)以自建或引進民間投資方式將既有平面停車場立體化。
(四)輔導民間業者利用民間土地申設停車場。
(五)輔導學校、商辦及住宅大樓釋出停車空間。
(六)實施停車收費管理並採差別費率,以提高公有停車格位周轉率。
(七)積極檢討與規劃合適之路邊停車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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