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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 預算書,送本市議會審議」辦理。
二、本預算經該中心110年8月13日第2屆董事會110年度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府檢視所列各項營運計畫與預算編列用途均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需要,無未妥適之處,同意備查,並依前開規定送請審議。
請審議。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