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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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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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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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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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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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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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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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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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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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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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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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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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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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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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制定「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下水道管理辦法」,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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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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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範本市和發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以下簡稱園區下水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一) 為管理園區廠商接用園區下水道排放廢污水,應申請同意納管後及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後,始得接用園區下水道。
(二) 用戶應設置採樣井供主管機關採樣、檢測及流量測定,為使用費計算基礎。
(三) 明定廢(污)水前處理及排放等相關設備設置及校正之規範。
(四) 為管理廠商排放水質,用戶排入園區下水道之廢(污)水水質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項目及進廠限值。
(五) 明定用戶水量計算方式及排放廢(污)水水質超過進廠限值時使用費之計算方式。
(六) 明定用戶排放水質異常時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七) 明定逾期未繳納使用費加徵滯納金。
(八) 明定廢止聯接使用之情形及申請恢復聯接使用時之程序及要件。
二、 本案業經本府106年5月9日第323次市政會議通過,以106年7月20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633342700號令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三、檢附「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下水道管理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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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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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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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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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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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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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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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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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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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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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8-25
准予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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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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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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