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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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報告事項
類別 法規
編號 27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檢送制定「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下水道管理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              為規範本市和發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以下簡稱園區下水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一)   為管理園區廠商接用園區下水道排放廢污水,應申請同意納管後及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後,始得接用園區下水道。

(二)   用戶應設置採樣井供主管機關採樣、檢測及流量測定,為使用費計算基礎。

(三)   明定廢()水前處理及排放等相關設備設置及校正之規範。

(四)   為管理廠商排放水質,用戶排入園區下水道之廢(污)水水質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項目及進廠限值。

(五)   明定用戶水量計算方式及排放廢(污)水水質超過進廠限值時使用費之計算方式。

(六)   明定用戶排放水質異常時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七)   明定逾期未繳納使用費加徵滯納金。

(八)   明定廢止聯接使用之情形及申請恢復聯接使用時之程序及要件。

二、              本案業經本府10659日第323次市政會議通過,以106720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633342700號令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三、檢附「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下水道管理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

辦法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8-25
准予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