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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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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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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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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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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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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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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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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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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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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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孟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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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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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憲、何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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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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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鼓勵企業設置托兒場所與設施之精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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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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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上路,其中第23條規定,雇用受雇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高雄市為了鼓勵企業設置托兒場所與設施,也有訂定「高雄市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措施補助辦法」,但執行成效卻不彰。
由於現行設置托嬰中心及幼兒園,必須具有一定室內外空間規定,企業要達到標準有一定難度,去年教育部及衛福部相關放寬規定,增設「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屬於簡化版幼兒園,企業可以不用符合一般專業幼兒園的室外一、二樓空間,可以收托2-5歲的幼兒。另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也是為方便企業設置而新增的簡便型托嬰中心,可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
勞動部今年4月也增加企業將保母引進公司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納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雇主若聘雇或委託托育人員(如合格保母)到企業指定地點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包括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都可補助。
中央已放寬各種條件限制,為了鼓勵生育,推動友善職場,建請勞工局應積極跨局處合作,與社會局、教育局研擬企業設置「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獎勵方案,擴大托育服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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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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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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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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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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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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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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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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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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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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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109-11-1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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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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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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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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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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