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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汽機車停在騎樓或退縮地遭開單引發民怨,根據市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規定,騎樓地未經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況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一排;另汽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應依其規定,建議警察局放寬停車時間,讓居民下班後可安心停放車輛,免於被開罰。 由於警察取締騎樓、退縮地違規停車以目視認定,常造成誤罰,導致百姓主張行政救濟,引發民怨;建議交通局向中央爭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改,建議在不妨害行人通行前提下,從寬從簡認定。
請交通局儘速研議辦理。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