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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基金主要用於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等用途,亦可用於支援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發展建設費用。然而,現行之《高雄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缺乏對於支援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發展建設費用之金額比例上限與審查機制,故建請修訂《高雄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四條,強化基金管理機制。修正草案總說明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