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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依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市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失效。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查本辦法第11條定有施行期限,業依前揭條例於111年7月29日以高市府教幼字第11135607701號公告廢止。
三、檢送「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辦法」廢止總說明、廢止表及全條文各1式150份。
請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