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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貴會112年2月23日高市會財字第1121500000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審議本府工務局112年度預算所做附帶決議:「請市府修正收費辦法,高雄市的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六都標準。」,經本府評估可行性,確有執行困難,說明如下:
(一)查六都收費標準最高費額為桃園市每施工4日應繳納新臺幣800元整,施工天數越長費額累加,其最低費額為臺中市依據其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道路挖掘許可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100元整,依據111年度道路挖掘許可案件計算歲入費額為96萬6,000元,較本府111年度道路許可費實際歲入費額4,793萬9,688元,短收4,697萬3,688元影響甚鉅,確有執行之困難。
(二)故現行評估方向以建置減免機制,如管線單位縮短施工時間於幾日內即可減免許可費繳納費額,促使管線單位主動趕工以縮短施工時間,同時可減少繳交之許可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