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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 本案業經本府108年1月29日第40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2月11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8301164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08年春字第10期)。
三、 檢附高雄市立民生、聯合、凱旋及中醫醫院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條文對照表及編制表暨修正對照表各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