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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直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規定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案業經本府以112年8月3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1236443300號令發布在案。
三、檢附「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修正後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前全條文各150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