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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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4屆第4次定期大會市政府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3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請審議謹提訂定「高雄市碳預算(2025年-2026年)」一案。
說明
一、按「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淨零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款、5款略以:「本市為達成前項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應建立、推動或採取以下制度政策、或措施:…四、本府為達成前項目標,應以兩年為一期訂定管制目標,並推動減碳行動方案,提出碳預算。…五、前款碳預算擬定前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提經高雄市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送本市議會審議。」。

二、本市2025~2026年碳預算訂為5,093.73萬公噸,較基準年(2005年)6,614.70萬公噸減碳23%。
 
三、本案依淨零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於113年4月至113年7月間業已完成辦理4場次諮詢會議(對象包含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產業界)與1場次公開說明會,並經113年8月9日高雄市政府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第7屆第2次委員會議、本府113年8月27日第68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檢附本案擬定審議文件1份(附件)。

 

辦法
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3-11-1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3-11-15

同意辦理。

附帶決議:請環境保護局召集民間團體及產業,研議修訂碳預算二年一期管制目標,朝符合執行可行性方向進行,必要時提出修法。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4屆第4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4-06-02
一、照案通過 。 二、附帶決議: (一)大會通過警消衛環委員會附帶決議:請環境保護局召集民間團體及產業,研議修訂碳預算二年一期管制目標,朝符合執行可行性方向進行,必要時提出修法。 (二)大會通過白議員喬茵附帶決議:請環保局於議會下個會期前,針對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建請中央制定更嚴格之規範: 1.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啟動條件為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等,請台電於啟用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併聯前應該向環保局說明符合之要件、申請流程,並於網站上揭露使用。 2.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啟動條件,建請台電評估於備轉容量6%以下時才能啟用。 3.建請高雄市政府針對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如有運轉超過720小時,未經環保局核可,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相關法令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時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勒令歇業。 4.建請高雄市政府向台電要求已除役之興達1、2號機組及大林5號機組的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立即拆除。 5.台電申請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前,強力限制台電興達1、2、3、4號及大林5號機組,自今日(114年6月2日)起不再開機,以保障高雄市民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