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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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5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黃捷
連署人 李雅慧、邱俊憲
案由 建請協助臺港同性新人結婚登記釋疑,俾便跨國同婚登記有所依循。
說明

臺灣自2019年5月24日起,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承認2位相同性別本國人,或本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國人結婚。但全球目前僅有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仍有部分跨國同性伴侶無法結婚。

辦法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同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二、又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三、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5月6日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法院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制原則,適用我國法,且認該當事人長居我國,准許國人與澳門人同性結婚。

高雄市民政局因國人與香港人同性結婚無前例可循,建請協助釋疑俾便跨國同婚登記有所依循。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12-0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12-0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