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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於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列「於本市流通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需符合不得檢驗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之規定」,藉以保障本市市民身體健康及食品安全及相關產業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
增修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2。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