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
|
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
類別
|
社政
|
編號
|
10
|
承辦單位
|
|
相關單位
|
|
提案人
|
陳致中
|
連署人
|
林富寶、韓賜村
|
案由
|
申請單親家庭補助者具有債權憑證或其他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等法院證明,補助費用應研議以法院判決認定單獨撫養事實存在時起,採取溯及既往方式予以補發。
|
說明
|
一、單親家庭補助申請人在夫妻離異後雙方皆具撫養義務時,必須提供債權憑證或其他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等法院證明始符合資格。
二、參酌民事法院對請求給付撫養費用案件之判決,為確定應給付金額,對於未給付撫養費的時間點亦會加以調查並認定。因此,對於持有法院證明文件之單親家庭補助申請人給付補助費用時,應以法院判決所認定申請人單獨撫養之事實存在時起算,始符合公平正義,因為司法訴訟之時間成本不應轉嫁予單親家庭補助申請人承擔。
三、單親家庭多屬社會上相對經濟弱勢、亟須特別照護者,面對冗長的訴訟程序所需付出的時間與金錢往往造成弱勢者無力爭訟而陷於困境,因此應採從寬認定並自實際單獨撫養時便予以補助,始符合社會救助法對弱勢家庭照護之基本精神。
|
辦法
|
建請修改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三條,增列該條第二項「前項所指單獨撫養若係經法院判決或取得債權憑證者,補助之給付應依法院判決認定單獨撫養之事實存在時起算。」
|
備註
|
|
附件
|
|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
|
審議狀態
|
一讀(交付)
|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10-31
|
委員會審查意見
|
審查日期:108-11-0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
二讀決議
|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12-10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
三讀決議
|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