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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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2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郭建盟
連署人 邱俊憲、康裕成
案由 建請中央增列公共設施不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得命其停止使用之規定。
說明

《建築法》第16條、第81條規定,政府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之危樓,限定在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條件前提,屬建築結構有立即危險的狀況。但針對無力改善消防等公共設施,類似城中城大樓致威脅住戶生命安危狀況,則無禁止使用之規定。城中城案暴露,危樓種類除有建築結構問題外,尚有公共設施不良的情形。

辦法

1.建請法制局研議後,建請中央對《建築法》、《消防法》相關法規,增列公共設施不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得命其停止使用之規定,政府有責任告訴市民,大樓建築結構不安全與公共設施機能性不安全,不能居住。

2.建請法制局規劃符合公平正義的安置配套措施。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11-29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12-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