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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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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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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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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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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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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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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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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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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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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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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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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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憲、康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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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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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中央增列公共設施不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得命其停止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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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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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16條、第81條規定,政府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之危樓,限定在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條件前提,屬建築結構有立即危險的狀況。但針對無力改善消防等公共設施,類似城中城大樓致威脅住戶生命安危狀況,則無禁止使用之規定。城中城案暴露,危樓種類除有建築結構問題外,尚有公共設施不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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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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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法制局研議後,建請中央對《建築法》、《消防法》相關法規,增列公共設施不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得命其停止使用之規定,政府有責任告訴市民,大樓建築結構不安全與公共設施機能性不安全,不能居住。
2.建請法制局規劃符合公平正義的安置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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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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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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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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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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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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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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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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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110-12-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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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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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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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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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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