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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
二、為使我國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得以較低保費取得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金管會於98年開放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高雄市目前(111年)由嘉義福安王爺慈善會勸募與媒合各保險公司協助承辦,然仍有為數不少之弱勢族群人口未納保。關懷弱勢民眾需求應是政府機關之政策核心之一,透過制定自治條例之方式,賦與政府機關更積極之角色,將更多弱勢族群納入,有助於強化社會安全網,以緩和設籍本市弱勢族群基本生活受意外傷害事故之影響。
三、承上,爰擬具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及條文對照表如後附。
提請大會審議。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