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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業於今(109)年6月屆期失效,惟仍有部分土地之地上使用戶未向主管機關申購而取得所有權,部分土地亦因法律訴訟曠日費時而導致開發期程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實讓新草衙地區之土地處理尚有未臻完滿之遺憾,為確實使新草衙地區市有土地地上使用戶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並配合未來都市更新等開發方式,以達到真正改善市容及居住生活環境之目的,爰依據原有自治條例之精神及條件續行辦理該區土地之處理事宜,並以兩年為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2.「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續行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條文詳見附件。
提大會審議。
送大會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