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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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6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鄭光峰
連署人 黃文志、邱俊憲、簡煥宗
案由 強化醫療糾紛調解制度,負責人或當事人醫師必須出席協調會。
說明

1.醫療糾紛病人陳情在衛生局調解,醫院或診所均請代班人前往,無助調解。

2.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目的是在訴訟前,給雙方再一次化解糾紛的機會,為了增加醫病溝通管道,事件糾紛的主事人必須要親自前往,避免浪費調解資源,並讓民眾信服。

辦法

醫療糾紛當事人/負責醫生應該親自前往調解會說明。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10-3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11-07

退回大會處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12-10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