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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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報告事項
類別 法規
編號 67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高雄市舉發重大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獎勵辦法」,業經本府109年7月6日高市府消危字第10933222400號令發布,檢送刊登公報資料(含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請備查。
說明

 

一、 訂定理由:

(一)按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倘未依法令進行搬運、儲存或處理者,經舉發人舉發且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二)為規範本市舉發重大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違規案件之獎勵制度,有關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爰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旨揭自治規則業經本府109年5月22日第124次法規會及109年6月16日第47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三、檢附本案獎勵辦法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條文各1份。

辦法

建請准予備查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9-07-22
准予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