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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機車駕駛人被迫行駛於狹小之機慢車道或最外側車道,易因右轉汽機車、路邊使用行為,導致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無法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故請交通局針對以上行為態樣,函釋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之連續裁罰基準,以維護汽機車駕駛人之權益。
如案由。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