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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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交通
編號 4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林于凱
連署人 黃柏霖、黃文益
案由 建請交通局評估機車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連續裁罰基準,避免違反比例原則。
說明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機車駕駛人被迫行駛於狹小之機慢車道或最外側車道,易因右轉汽機車、路邊使用行為,導致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無法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故請交通局針對以上行為態樣,函釋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之連續裁罰基準,以維護汽機車駕駛人之權益。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05-14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07-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9-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