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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量本市部分未領得使用執照之老舊建築物居民無法申請接用水電,長期抽用地下水,致影響公共飲水及衛生安全且攸關地區公共衛生品質,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放寬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地面層樓地板面積限制。又為加速申請案件之審核效率,爰修正第四條規定及第四條附表一。 二、 修正重點:
(一) 修正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規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修正申請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