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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保險」之目的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且本自治條例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公布施行以來,使本市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得以較低保費取得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成效良好。
二、經查本市弱勢族群在六十五歲至七十歲符合本自治條例微型保險投保資格者人數約近七千人,卻因現行條文第四條對於納保年齡限定在列冊有案之弱勢族群中十五足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而排除在外,保險實仍有不足,爰修正第四條對於弱勢族群代理投保年齡範圍至未滿七十歲,以擴大納保範圍。
三、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含總說明、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後附。
請大會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