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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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4屆第3次定期大會報告事項
類別 法規
編號 21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檢送「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壹、 修正理由:

一、緣本辦法前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並函報行政院備查,依行政院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院臺環字第一○九○○○六六○三號函意旨,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四號及第七二三號解釋意旨,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該款規定應屬無效,爰依上開備查意見修正第八條。

二、另經審視本市近年來違規案件之類型、數量、污染情節、舉證難易度及環境部針對環境清潔維護之重點項目,並參考其他縣市所定檢舉辦法獎勵金比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之違規行為態樣及調整部分獎金核發標準。

貳、 修正重點:

一、 配合修正未於期限內領取,不得請求發給獎勵金之情形(第八條第三款)。

二、修正違規行為態樣及調整部分獎金核發標準(第五條附表)。

辦法

 市政會議通過後府令實施,並送行政院備查及市議會查照。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4屆第3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3-03-29
准予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