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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 預算書,送本市議會審議」辦理。
二、旨揭預算書經該中心112年7月31日112年度第2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本府檢視預算書所列各項營運計畫與預算編列用途均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需要,依前開規定送請審議。
請審議。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