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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府113年8月6日第686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3年8月19日以高市府財稅金字第1133146210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檢附高雄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標準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等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