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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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9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許慧玉
連署人 陳玫娟、黃柏霖、鄭安秝
案由 警方用槍時機常受輿論質疑,而用槍後員警還須面對各種報告以及司法調查,市府是否能提供警方更無後顧之憂的工作環境?
說明

一、近年高雄槍擊案頻傳,警察同仁卻時常遭輿論質疑用槍過當、不合比例原則等,但在遭遇致命攻擊(槍擊、汽車衝撞等)情況下,警方用槍卻仍可能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以及面臨民事求償等。

二、警察同仁是守護市民安全的第一線屏障,但對於用槍時機確實常動輒得咎,以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矚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為例,警方積極追捕失竊贓車,為制止嫌疑人而開槍,然流彈不幸造成副駕駛座乘客死亡,而遭檢察官起訴,並以:「飾詞抗辯,意圖規避刑責,難認其已充分悔悟」為由認為量刑過輕而上訴。

三、使用警械後,員警還須面對各種說明報告等行政程序,市府對於用槍的警員,是否能提供更合理的規範,使其在必須使用警械時無後顧之憂,或者在面臨起訴時能有更完善的救濟程序?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1-09-08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1-09-0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1-10-11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