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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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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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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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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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衛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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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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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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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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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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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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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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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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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玫娟、黃柏霖、鄭安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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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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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用槍時機常受輿論質疑,而用槍後員警還須面對各種報告以及司法調查,市府是否能提供警方更無後顧之憂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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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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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高雄槍擊案頻傳,警察同仁卻時常遭輿論質疑用槍過當、不合比例原則等,但在遭遇致命攻擊(槍擊、汽車衝撞等)情況下,警方用槍卻仍可能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以及面臨民事求償等。
二、警察同仁是守護市民安全的第一線屏障,但對於用槍時機確實常動輒得咎,以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矚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為例,警方積極追捕失竊贓車,為制止嫌疑人而開槍,然流彈不幸造成副駕駛座乘客死亡,而遭檢察官起訴,並以:「飾詞抗辯,意圖規避刑責,難認其已充分悔悟」為由認為量刑過輕而上訴。
三、使用警械後,員警還須面對各種說明報告等行政程序,市府對於用槍的警員,是否能提供更合理的規範,使其在必須使用警械時無後顧之憂,或者在面臨起訴時能有更完善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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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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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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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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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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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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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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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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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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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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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111-09-0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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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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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1-10-11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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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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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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