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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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82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林于凱
連署人 陳玫娟、鍾易仲
案由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超過一定比例之30年以上建築,由市府編列預算,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及購置設備。
說明

有鑑於城中城大火一案,對於弱勢住宅的公共安全不可再輕忽,特別是對於防火區劃、逃生空間淨空、廢棄雜物堆置之清理 … 等等,需要定期強制性的公安檢查。但若集合住宅中有多數經濟或社會弱勢住戶比例太高 (參照住宅法第 4條之定義),導致公安檢查欠缺自主落實的條件時,宜由市府編列相關預算,強制以公權力介入。

辦法

一、查核本市30年以上具潛在風險之集合住宅。

二、明確定義經濟或社會弱勢住戶達多少比例時,由市府編列公安總體檢之預算。

三、總體檢後估算公安設備維護所需之預算,再由年度預算中分年編列預算補足。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11-29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12-0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