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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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33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麗娜
連署人 林義迪、陸淑美
案由 若遷村經費不足,皆應由經濟部新材料循環園區收益補足,且開發盈餘應回饋大林蒲地區居民。
說明

一、大林蒲地區私有土地共84.46公頃,安置地僅56公頃土地;相較紅毛港,私有地23.5公頃,卻規劃安置地有120公頃,讓居民選定55公頃。二者相較,明顯有失公平正義原則。

二、私有住商區土地被協議價僅14萬/坪;不足建屋者,增購建地要價20萬/坪;集合住宅賣居民15萬/坪。私有非住商區地主,被協議價購金額平均僅2.8萬/坪(1.1~2.9萬/坪+40%)。但110年臨海工業區土地時價登錄,已高達32萬/坪。衡諸上開地價水準,政府堪稱完全以低地價買進。

三、全區開發完成後,政府勢必參考臨海工業區土地時價登錄,再以高價賣給財團或需產園區產業用地之相關公部門,結果必帶來鉅額盈餘。果如此,應回饋居民,補償受害與犧牲。

四、據「新材料循環園區核定本」載明,政府第一年收入必大於450億=租金每年8.04億+售地191.39億+遷村配售收入248.29億(註:園區設廠完成每年可增產值696億元)。

五、若遷村經費不足,皆應由經濟部新材料循環園區收益補足。所編預算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動用大林蒲遷村經費,支應都市計畫變更或解編作業暨興建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所需費用。

辦法

一、政府堪稱完全以低地價買進、高價賣出,全區開發完成後,政府勢必鉅額盈餘,應回饋居民,補償受害與犧牲。

二、遷村經費專款專用,如有不足,皆應由經濟部新材料循環園區收益補足。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11-29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12-0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